為確保飛行安全,避免因旅客攜帶鋰電池而發(fā)生不安全事件(機內(nèi)溫度較高時,鋰金屬電池容易起火燃燒),2008年8月,中國民用航空局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曾作出明確規(guī)定:
第一,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。
第二,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(手表、計算器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、便攜式攝像機等)。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,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此外,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(shù)量: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不超過2克;對于鋰離子電池,其等質(zhì)總鋰含量不超過8克。
第三,旅客可以攜帶等質(zhì)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,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,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。
第四,其他類型的備用干電池,比如鎳氫電池等,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。
第五,等質(zhì)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,應按照《鋰電池航空運輸規(guī)范》(MH/T1020-2007)的標準,以貨物運輸形式發(fā)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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